全球化妆品香精合规必看!出口企业如何搞定香精管控?

香精在化妆品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能通过愉悦的香气提升使用体验,增强产品记忆点。然而,香精成分的复杂性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天然或合成的香料物质中,可能含有肉桂醛、香叶醇等常见致敏原。

如何在确保产品感官吸引力的同时,降低致敏风险?香精的安全使用,正是化妆品行业平衡艺术与科学的重要课题本文梳理欧盟、中国、中国台湾地区、美国、加拿大等市场对香料香精过敏原的合规要点,助力企业产品全球化时降低合规风险。

国际香料协会(IFRA)作为全球香精安全标准的制定者,其标准已成为各国监管的重要参考。IFRA将香精应用场景划分为12大类产品类型(涵盖驻留类、淋洗类及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等),针对每类产品制定了独立的使用限制标准。 

IFRA报告(IFRA Certificate)是香精安全使用的核心合规文件,包含四大关键信息:

  1. 合规性声明:明确香精是否符合最新IFRA标准; 
  2. 浓度限值:列明每类产品中允许的最大使用浓度; 
  3. 成分限制:包含限制或禁用成分清单; 
  4. 适用范围:标注适用的产品类别。 

该报告不仅是欧盟CPSR安全评估等流程的必备资料,也是美国亚马逊等电商平台的重要合规凭证。企业需确保供应商提供有效期内的#IFRA报告(一般为1-2年),若为自产香精,则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 

随着香料成分安全性新信息的出现,IFRA标准及相关文件定期更新,最新版可在其官网获取。随着香料成分安全性新信息的出现,IFRA标准及相关文件定期更新,最新版可在其官网获取。
 IFRA标准第51版修订👇:https://ifrafragrance.org/docs/default-source/51st-amendment/ifra-51st-amendment—notification-letter.pdf?sfvrsn=aa518b6a_2

欧盟

2023年7月,欧盟发布条例 (EU) 2023/1545,对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 中的“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附录 III)进行修订,将强制标注的香精致敏原从26种大幅扩容至81种(新增薄荷醇、肉桂叶油等57种),并维持严格阈值

⚫ 驻留类产品中含量>0.001%、淋洗类>0.01%时,必须标注具体过敏原名称。
原26种中的铃兰醛(Lilial/BMHCA)—自2022年禁令实施;新铃兰醛(HICC) — 自2021年禁令实施,禁用规则不变。
⚫ 同时需注意新增致敏原中的
1)Lippia citriodora Kunth.马鞭草(柠檬过江籐)净油(absolute)可作为香精使用,但其CAS(8024-12-2)号关联的其他马鞭草精油、衍生物(derivatives)仍然为禁用。
2)Myroxylon Balsamum秘鲁香树提取物、蒸馏物、油等可作为香精使用,但其CAS号(8007-00-9)关联的渗出物仍然为禁用物质。
 过渡期执行分两步:2026年7月31日起禁止不合规产品上市,2028年7月31日起全面禁售。

距新的禁令执行时间还有1年时间,企业需注意尽早更替包装版本。

中国

当前中国对香精致敏原的管控主要体现在儿童产品和进口产品。

⚫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如果涉及附表致敏原,如若满足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对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标签标注。

⚫ 进口产品,如若依据原产国要求原包装上标注了香精致敏原,则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增加警示注意。

此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化妆品配方香精填报方式可以二选一:
1.配方表只填“香精”可不提交香料组分信息,若产品标签或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了具体香料组分,则需在配方表备注栏说明;
2.配方表同时填写“香精”及具体香料组分,需提交香精生产商提供的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资料。

中国台湾

2025年1月21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两项化妆品相关草案:《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使用指南的标示规定》修正草案与《化妆品应标示的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  

根据草案内容,香精及香料的标示可使用“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等术语,但当化妆品中添加附表所列的24种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与中国大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标注的香精过敏原一致),且浓度超过规定阈值(淋洗类产品超过0.01%、驻留类产品超过0.001%)时,需直接标示具体成分名称,不得仅以“香精”“香料”等统称替代。    两项草案自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生效,生效前已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可在原标示的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加拿大

2024年4月24日,加拿大政府发布SOR/2024-63号公告修订化妆品成分披露法规,明确香精香料过敏原标注规则:化妆品标签可将香精香料统一标注为“parfum”等统称,但若产品含有清单内的过敏原类香精香料,且其在淋洗类产品中含量> 0.01%或在驻留类产品中> 0.001%,则必须标注具体成分

美国

当前,美国化妆品标签无需强制标注香精过敏原。但 2022 年 12 月颁布的《化妆品现代化法案(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MoCRA)》已开启行业监管变革。MoCRA第 609 款规定化妆品标签须标明所有香精过敏原,而具体过敏原范围及阈值则要求 FDA 参考国际、州及地方法规(如欧盟标准)后完成香精致敏原标注草案制定。此外,FDA 若有合理依据认为香精成分导致严重不良反应,可依据第 605(f)款要求负责人提交特定香精香料成分清单。

尽管现行美国法规允许化妆品标签将香精香料成分简化标注为 “Fragrance” 或 “Flavor”,但伴随 MoCRA 的逐步落地,企业需提前布局合规调整,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监管变化。

全球香料香精监管正经历深刻变革,包括IFRA标准更新、欧美扩大过敏原标注范围等。企业需前置香精合规管理,通过源头管控、配方优化和标签预合规提升竞争力。在“嗅觉经济”中,安全合规不再是成本负担,而是品牌责任与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提前布局合规策略的企业,将在全球化妆品市场赢得更多信任与商机。

信息来源:公众号妆规情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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